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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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单驹超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4   动态浏览次数:17

 

第一章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信息,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 本细则所称信息,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、制作、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的信息。      

第二章  公开范围和内容

  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;主动公开信息分为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。

  基金会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:

(一)领导班子组成、机构设置、工作职责、联系方式、组织机构情况;

(二)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;

(三)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、捐赠名单、资助名单等;

(四)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;

(五)基金会资助、申请程序。

  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
(二)涉及商业秘密的;
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以及基金会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  第四条和第五条信息外,其他基金会信息,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。

第三章  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

  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,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:

(一)基金会网站;

(二)报刊、杂志等新闻媒体;

(三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。

  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,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

  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,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。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,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、目的及用途等。

  信息部是负责受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,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:

(一)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
(三)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,应当告知申请人;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
(四)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,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申请。

十一  对于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受理机构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,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。

十二  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,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。

第四章    监督和保障

十三  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。

十四  基金会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。

十五  由基金会党组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十六  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,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,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,积极整改。